【公民黨聲明】
修例實為規管傳媒 言論自由唇亡齒寒
警方今日(9月22日)致函四個傳媒組織,公布將會更新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。此乃嚴重損害新聞自由之舉,公民黨嚴正反對警方表面「認證」、實為「規管」和「篩選」傳媒的行為,並要求撤回此項修訂。公民黨亦呼籲香港人,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唇齒相依,希望大家共同關注傳媒權利受打壓的趨勢。
世界上只有極權國家才會認證記者。根據香港記者協會資料,認證記者的國家計有伊朗、沙地亞拉伯、北韓等。近年香港新聞自由排名不斷下跌,證明香港踏上了走往極權的不歸路;「公民記者」概念也在外地由來已久行之有效,他們在傳統傳媒構的範圍以外,為公眾針砭時弊,為真相補漏拾遺。只要是真誠切實地執行記者工作,即為記者,毋須受官方所謂認證所規限。而警方信函中所謂「涉嫌阻礙警方工作,甚至襲擊警務人員,增添警方執法困難」,則根本是一面之辭,亦未有證據指控屬實。從法律觀點而言,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集結、阻差辦工甚或暴動,並不取決於該人當時的身份是否記者,只要他正在做新聞採訪工作,有沒有記者證絕不是重點。
此外,香港記者協會是「國際記者協會」成員,一方面承認國際知名傳媒的代表、一方面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的會員,做法實屬矛盾。而且不少國際知名傳媒機構的駐港代表,亦是以香港記者協會發出的記者證在港工作和行事。警方此舉不止妨礙本地傳媒,連外國傳媒在港採訪亦會大受影響。
過去警方多次無理指控記協「濫發記者證」,雖經記協多次澄清,公開說明其發證標準及門檻,但警方仍然一意孤行,利用虛假指控意圖打擊聞自由,其惡毒之心路人皆見。
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。跟律師、醫生、會計師等行業一樣,記者也是一種專業,享有憲制賦予的特定權利和自由,也保護市民的權利與自由。律師在市民被捕時保障他們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,記者也擔任維護市民資訊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的重要角色,更是言論自由的橋頭堡。政府現在逐一清算各行各業,無異於向專業宣戰。
反觀近年,警察執法時屢屢向傳媒濫用暴力、故意阻礙採訪、隨意截查,前線記者深受其害。公民黨強烈譴責政府與民為敵,並要求警方儘快撤回相關修訂,亦希望香港人共同捍衛新聞自由,如同捍衛自身的言論自由。